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误解“一个良好规范的民兵”的含义

Gun safety advocates rally in front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在11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将辩论一个在德克萨斯州有毒品交易和武装暴力史的人是否根据第二修正案有权拥有枪支。美国诉拉希米案是一系列案例的最新一起,这些案例已经把美国的枪支拥有法律转变成新的样子。从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开始,法院以一种长期被理解为保护州民兵的短语,解释为赋予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正如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在一篇猛烈非议的异议中写到的,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剧烈颠覆”。

赫勒案只是开始。法院后来还推翻了芝加哥和纽约的手枪规定,忽视了公共卫生考量,认为它们次要且最终与不可动摇的宪法权利无关。当我们等待另一个建立在这一前提上的案例时,现在是问问自己:法院是否在恢复美国的自由,还是在破坏它们?

当前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与制定宪法和激励创始人思想的共和主义哲学不兼容。这样的权利可能会允许个人对同胞美国人实施暴政——与君主对其子民所享有的绝对权力类似,这正是创始人想防止的。

1787年州份辩论宪法时,他们产生了涵盖共和主义每个图标和焦虑的博学论述。是否政府会剥夺个人的枪支权利并不是其中一个。

第二修正案的动机是担心国家政府下的州民兵会渐渐失去作用——一个授权国家政府同时可以组建职业军队和武装州民兵的政府。在这个安排下,人们担心,民兵要么会被吸收成一个欧式“常备军”,要么会在职业士兵招募进行国家安全工作时衰败。

正是这一点创始人最害怕——一个永久或“常备”军队的出现——他们认为放弃对地方民兵的控制就是朝这个危险方向迈出的一步。没有人能确定这些权力会如何发挥,但第二修正案就是詹姆斯·麦迪逊的承诺,国会永远不能解除州民兵的武装。措辞朴素不急,仿佛每个人都知道其中的含义:“一个良好规范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至关重要,人民有权保有和携带武器,不得剥夺。”这是用军事语言为军事目的服务。

简而言之,创始人没有说过个人武装:他们做不到而不背叛自己的政治信条。他们对个人暴政的恐惧与对君主的恐惧一样深刻,他们对一个良好规范的民兵的信念就是对这两种危险的答案。如果你拥有组建军队和海军的权力,但国内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就毫无意义,几位作家警告说。其原始目的是“抑制人的偏见和暴力”,麦迪逊经典的表述是“为人设计”,而不是“天使”。

洛克在其极为影响力的《政府论》中观察到,如果没有约束,人们就会争吵。他们奴服于激情和自豪。即使最理性和聪明的人,如果荣誉在场,也可能“堕落到低于兽类的野蛮”。真正的自由始于他们同意收敛帆布,鞘剑,将天然的复仇倾向“委托”给社区的“公正裁决”。只有这样才能免受邻居的黑暗情绪和“突发念头”的伤害。

秘密在于合作和同意。原本在“自然状态”下野蛮和自由的力量,现在为公共利益服务。其载体就是民兵。它将一个人过去随意施展的力量“引导”到“社会法律要求”的“执行权力”助力。每个能打的男人都加入民兵,作为这份社会契约的一部分——人们享受生活在社区的利益,通过民兵服务付出代价。

那么,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实际上是现代个人权利概念的反面。第二修正案确立的权利是各州为所有社区成员提供保护,免受国内和外部暴力的权利。它与个人枪支权利无关——除非保护人们不受那些声称这种特权的人的伤害。在美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个前提被很好理解。只有在南方,奴隶制造成了自己的共同法,才有对这个集体和军事解释枪支权利的任何质疑。

但即使在那里,枪支比北方更普遍,武器的携带也受法律规制和禁止。除了1846年乔治亚州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例外,法院积极维护这些法律,同时引用宪法字母和精神。

共和国,1842年阿肯色州一项著名裁决指出,不会选择“无政府状态”。建议说,在提供一个良好规范的民兵时,创始人实际上是将后代定罪于规范的武器统治下,那就是荒谬。剥夺立法机关控制枪支的权力,一位法官辩论说,将破坏政府的目的和追求:“和平与国内安宁”。这将每个人都定罪于导致政府成立的危险中。认为制宪者会授权“孕育着这种危险的原则”是不可思议的。

1874年,乔治亚州最高法院发出了类似的怀疑论调。如果包含个人致命武器权利在宪法中,创始人必须相信“他们整个法律和秩序、政府和保护的计划都会失败”。因为公民持重volver——这些“现代野蛮的发明”——会把美国带到哪里。

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在1872年给出的论点更加明确,内战后几年,邦联军退伍兵在该州发起了一场暴力恐怖浪潮。世界已经看到太多“以自然或个人自由的名义”流下的血了。法官解释说,这种野蛮和危险的自由,被“交换成”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和安全。